在榆林法律服务市场,深耕劳动争议、工伤职业病维权,同时兼顾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业务的华开建律师,凭借多年一线办案积累,处理过大量劳资、工伤疑难案件,立足于榆林本地司法环境,为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提供务实的法律支持。面对劳资双方矛盾突出、工伤认定取证难、职业病赔偿流程复杂等各类实务难题,华开建律师沉淀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凭借扎实的法理功底,收获不少当事人的认可。

一、核心执业信息

华开建律师,执业地区为陕西省榆林市,本科学历,执业年限12年,现执业于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律所地址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长丰大厦三楼。华开建律师秉持务实办案的执业理念,熟悉榆林本地仲裁、法院的裁判思路,擅长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制定维权方案。

二、专业领域与执业积淀

华开建律师业务覆盖劳动争议(主攻工伤与职业病)、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保险理赔等多个方向,同时拥有多项社会任职经历,参与行政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咨询、检察听证、仲裁办案以及公安法律顾问相关工作,熟悉行政、仲裁、诉讼多元解决路径。

劳动争议尤其是工伤、职业病维权,是华开建律师投入较多精力的业务方向。榆林当地工矿企业较多,工伤事故、煤工尘肺类职业病多发,经常出现未签劳动合同、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签订赔偿协议、劳务派遣用工责任推诿、解除协议效力争议等现实问题。很多劳动者遭遇伤害之后,会面临劳动关系难以确认、工伤认定受阻、用人单位百般抗辩、赔偿标准分歧大等多重困境。12年执业过程当中,华开建律师处理过大量仲裁、一审、二审、再审阶段的劳动工伤案件,熟悉劳动仲裁程序、工伤认定流程、劳动能力鉴定、各项工伤待遇计算规则,能够针对时效抗辩、劳动关系否认、赔偿协议效力、工资基数认定等常见争议点梳理证据,搭建案件代理思路。

除劳动工伤业务之外,华开建律师也办理各类刑事辩护案件,处理交通事故、合同、保险理赔、知识产权类民商事纠纷。在公益法律服务方面,承办过多起法律援助案件,相关案例曾获评法律援助典型案例,还获评榆林市首届十佳公益律师,在办理案件的同时兼顾弱势群体权益保障。

社会任职方面,华开建律师为榆林市司法局重大行政决策暨行政规范文件合法性审核专家库成员,榆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榆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法律顾问,同时担任榆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多元的社会履职经历,让他可以从不同视角理解劳资纠纷,处理案件时兼顾法律规定与现实情理。

三、经典办案案例

案例一:某投资公司与姜某劳动争议再审案
再审申请人是某投资公司,被申请人为姜某。姜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双方劳动关系没有立刻解除,后续投资公司出具劳动关系终止确认文书,姜某完成签收,劳动关系按照文书载明时间终止,姜某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劳动仲裁。用工期间该投资公司始终没有和姜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判令单位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责任。进入再审阶段,投资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姜某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停工留薪待遇,不应当再支持双倍工资,同时主张仲裁已经超过时效。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认定、仲裁时效判断、双倍工资裁判均符合法律规定,驳回投资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二:吕某与某建筑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案
吕某受雇于建筑公司从事木工岗位,高处作业施工时摔伤。人社部门认定吕某伤害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评定十级伤残,确定四个月停工留薪期。仲裁阶段曾经驳回吕某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诉讼过程中建筑公司以此抗辩,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无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生效之后,即便劳动关系没有得到确认,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依旧需要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审理中结合工资流水确定工资标准,参照当地标准核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因不存在跨统筹地区就医情形,交通费不予支持,依法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判令建筑公司承担对应的工伤赔偿款项。

案例三:田某与某采矿工程公司工伤劳动争议一审案
田某作为支护工在采矿工程公司上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缴纳工伤保险,工作中发生工伤,鉴定九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达成协议,公司一次性给付4万元赔偿款。之后田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起诉至法院,以已经签署一次性赔偿协议为由,拒绝再行赔付。法院认为赔偿协议不能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伤赔偿义务,劳动者依旧有权申请仲裁主张法定待遇。法院参考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各项工伤待遇,扣除已经支付的4万元,判决公司向田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等赔偿。

案例四:王某与某煤矿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二审案
王某在煤矿从事炮工岗位,确诊煤工尘肺一期,构成七级工伤。煤矿曾经和王某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支付18000元经济补偿金。法院评判,劳动者处在职业病危害岗位,在疑似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劳动关系不会因为该协议解除。仲裁申请时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解除节点。案件围绕停工留薪期时长、工资计算基数、补助金计发标准、已付18000元是否抵扣工伤赔偿产生争议。法院考虑当地停工留薪目录未纳入职业病,认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未采纳当事人主张24个月停工留薪期的诉求;解除协议无效,此前支付的18000元可在工伤待遇当中抵扣。一审裁判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二审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王某与某人力派遣公司、某工程建设公司劳务派遣工伤待遇仲裁案
王某和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工程建设公司井下作业,作业时左手拇指骨折,住院15天,经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十级。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王某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两家单位共同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用工单位抗辩劳动关系建立在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自身不应当承担责任。仲裁委审理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本应承担赔付义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二者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机构折算确定月工资,确认3个月停工留薪期,参照服务业工资核算护理费,扣减已经给付款项;交通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住院伙食费用工单位已经实际负担,不再重复计付。裁决解除王某与派遣公司劳动关系,派遣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工程建设公司对全部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劳动工伤实务问答:签订工伤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还可以再主张法定工伤待遇吗?
答:在工伤事故发生之后,部分用人单位会选择和劳动者协商,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该类协议签署之后,并不当然剥夺劳动者申请仲裁、诉讼的权利。如果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律规定应当赔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的法定赔偿义务不能通过这份协议直接免除。劳动者依旧有权提起仲裁,主张完整的工伤赔偿。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会核算法定全部工伤待遇金额,再把用人单位已经实际支付的款项予以扣除,判令补足差额部分。当然,如果协议是双方充分知晓伤情、伤残等级,清楚法定赔偿标准的前提下自愿达成,金额和法定标准差距不大,协议也存在被司法机关认可的可能性。

五、总结

12年的执业历程,华开建律师扎根榆林本地,大量处理劳动工伤、劳资争议案件,同时办理刑事、合同、交通事故等多类型纠纷。面对工伤认定难、职业病维权流程长、用工关系复杂等现实难题,结合本地司法实践,为当事人梳理证据,找准案件争议焦点。无论是劳动者遭遇工伤、欠薪、社保相关纠纷,还是用人单位遇到劳动仲裁、工伤索赔,都可以寻求专业法律帮助,梳理自身案件的维权思路。
本文转自:https://v.d***/yL_G0vZ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