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榆林地区,煤炭、建筑、采矿行业用工体量较大,大量一线从业者常年面临工伤事故、职业病侵害、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缺位等劳动相关问题。不少劳动者遭遇权益受损之后,并不熟悉劳动仲裁、诉讼的完整流程,对于工伤认定标准、赔偿项目计算、仲裁时效等法律要点缺少认知,在维权过程中容易走弯路,甚至出现诉求无法得到司法机关支持的情况。不少当事人自行提交仲裁申请、准备证据材料,因为对法律细节把握不足,仲裁请求设置不当、证据留存不全,即便自身确实遭受权益侵害,也难以拿到合理补偿。华开建律师扎根榆林本地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多年,主攻工伤与职业病类纠纷,结合本地司法实践,处理大量煤矿、建筑企业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帮助不少劳动者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厘清劳动关系争议问题。
华开建是陕西长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法学学历,拥有十二年执业经历,同时身兼榆林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等多项社会职务,熟悉榆林本地劳动仲裁机构、法院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办理的案件覆盖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确认、工伤待遇赔付、职业病维权、劳务派遣用工纠纷、社保相关争议等多种类型。在日常接待咨询的过程中,他发现很多劳动者维权会踩入相同误区,比如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和用人单位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以为拿到一笔钱就代表全部纠纷了结;还有部分职业病职工,在接触粉尘等危害岗位工作,被单位劝说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还有当事人不清楚仲裁时效的起算节点,错过主张权利的合适时间;也有当事人混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认为没有劳动关系就无法主张工伤赔偿,这些认知偏差都会直接影响维权结果。
在一起采矿行业工伤案件当中,劳动者入职采矿工程公司从事支护工岗位,用人单位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故发生之后,双方达成约定,企业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四万元赔偿款项。后续劳动者了解法定工伤赔付标准之后,希望主张完整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便以双方已经签署赔偿协议为由拒绝额外赔付。案件起诉至法院之后,法院认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够免除用人单位法定工伤赔偿义务,劳动者依旧有权通过仲裁、诉讼主张对应权益。审理过程中法院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核算全部工伤待遇项目,将企业已经给付的四万元予以扣除,判令企业继续向劳动者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护理费等多项款项。该案件也提示广大务工人员,发生工伤之后,即便已经收取企业给付的部分钱款,也不代表放弃全部法定工伤权益,应当充分了解自身可主张的赔偿范围,谨慎签署各类一次性了结的书面文件。
职业病维权又是劳动争议当中处理难度较高的一类案件,榆林不少煤矿一线工人长期从事炮工岗位,容易患上煤工尘肺类职业病。职业病和普通工伤存在一定区别,伤害存在长期潜伏的特点,确诊之后劳动者才知晓自身权益被侵害,部分企业会通过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试图规避后续职业病相关赔偿。在王某与某煤矿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案件里,劳动者在煤矿担任炮工,后续确诊煤工尘肺一期,评定为七级工伤。煤矿曾经和王某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且支付一万八千元经济补偿金。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处在职业病危害岗位,尚处于疑似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阶段,这时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归于无效,劳动关系不会因为这份协议而解除。该案当中双方争议点分散在停工留薪期时长、工资核算基数、已支付款项是否抵扣工伤赔偿等多个层面。法院结合当地停工留薪相关目录,对劳动者主张较长时间停工留薪期的诉求未予以全部采纳,同时认定之前给付的一万八千元需要在终工伤待遇当中抵扣,一审裁判适用法律无误,二审维持判决结果。
同样是尘肺七级工伤的袁某案件,二审还对工伤待遇的计算基数作出进一步厘清。工伤赔偿各个项目并非统一套用同一个工资标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职业病患病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需要按照劳动关系解除时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核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同样参考缴费工资确定。该案还明确,劳动者在职期间向用人单位的借款,可以在终工伤赔偿总金额当中予以扣减,二审据此调整一审的赔偿数额,其余诉讼请求予以维持。这也可以看出,工伤案件当中赔偿基数的选用直接决定终拿到手的补偿金额,不同赔偿项目对应不一样的计算标准,当事人自行处理案件,很容易出现计算错误,导致主张的金额和法律应当支持的金额出现偏差。
除工伤、职业病案件以外,普通劳动争议同样有很多实务细节需要留意。某投资公司与姜某劳动争议再审案件,核心争议围绕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仲裁时效展开。姜某履职期间受伤,之后企业出具书面劳动关系终止确认文书,姜某签收之后劳动关系按照文书载明时间终止。因为用工全程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审、原审判决企业承担双倍工资责任。企业申请再审,提出抗辩,主张劳动者属于工伤享有停工留薪待遇,不应当再支持双倍工资,同时提出仲裁时效抗辩。经过法院审查,劳动关系终止时间认定、仲裁时效判断、双倍工资的裁判均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企业的再审申请。由此可以看出,工伤待遇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分属不同法律责任,二者并不互相排斥,符合条件时可以同时主张,仲裁时效起算时间以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作为重要参考节点,劳动者需要在法定期限之内提起仲裁维护自身权利。
建筑行业用工模式复杂,部分项目当中劳动者受雇施工,仲裁阶段没有确认劳动关系,很多当事人就此认为无法拿到工伤赔偿。吕某与某建筑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案件给出裁判指引,吕某从事木工岗位,高处作业摔伤,人社部门已经出具生效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十级伤残,确定四个月停工留薪期。仲裁阶段没有支持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诉讼阶段建筑公司以此抗辩,拒绝承担全部工伤待遇。法院审理明确,工伤认定已经生效的前提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即便未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依旧要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义务。法庭结合工资流水确认工资标准,按照本地标准核算住院伙食补助费,酌情认定住院护理费;因劳动者不存在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没有得到支持,依法核算各项工伤补助、停工留薪工资,判令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件对于建筑项目务工人员具备参考意义,不要因为劳动关系仲裁未获支持,就直接放弃工伤赔偿的维权路径。
劳务派遣用工场景下的工伤责任划分也常常产生分歧。王某通过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到工程建设企业井下工作,作业时左手拇指骨折,工伤十级,派遣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提起仲裁,要求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共同承担全部工伤待遇。用工企业抗辩劳动关系仅存在于劳动者和派遣单位,自身不用承担责任。仲裁机构认为,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本应承担赔付义务,同时依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仲裁裁决解除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劳动关系,派遣单位赔付各项工伤待遇,实际用工单位对全部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对缺少证据支撑的交通费、已经由用工单位承担的住院伙食费不再重复支持。劳务派遣发生工伤,劳动者可以向派遣单位以及实际用工单位两方主张权利,不可以只向签订劳动合同一方追责。
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时效、法院审理边界也会影响案件走向。魏某和市场监管单位劳动争议二审一案,魏某在门卫岗位工作,单位未缴纳社保,工资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魏某年满六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关系终止,之后双方转为劳务关系。一审在用人单位没有主动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况下,自行援引仲裁时效驳回全部诉求。二审对此予以纠正,法院不可以在当事人未提出抗辩时主动适用仲裁时效,支持退休之前的低工资差额;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因为没有举证证明损失具体数额,诉求没有得到支持;门卫岗位工作生活高度混同,加班工资不予支持;退休之后继续工作部分,按照劳务约定给付报酬。还有多名劳动者和煤矿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法院明确劳动者自行离岗不再提供劳动,劳动关系自离岗当日解除,没有证据证明单位主动辞退,违法解除赔偿金不予支持;社保补缴归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超过仲裁时效又没有中止中断证据的相关请求,不会得到司法机关支持。很多劳动者并不知晓法院和行政部门的权责划分,向法院提起社保补缴诉求,终会被驳回,需要走行政投诉渠道处理该类事项。
劳动争议维权链条较长,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再到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不同程序需要准备不同证据材料。工伤案件需要收集受伤事实证据、工伤认定材料、工资收入凭证;职业病案件要注重保存职业接触史相关证据;普通劳动纠纷要留存工资流水、工作记录、沟通记录。很多劳动者缺乏证据意识,平时没有留存材料,等到发生纠纷才发现缺少关键凭证。同时榆林本地工矿企业集中,案件会带有地域用工特点,参考本地过往同类案件裁判观点,对于当事人确定仲裁请求、预判案件走向,能够起到一定帮助。遇到劳动权益受损,当事人可以提前梳理事件经过,整理手上现有的证据材料,向专业劳动法律从业者咨询,理清可以主张的项目、维权程序以及潜在风险,理性开展维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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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地区:榆林 › 榆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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